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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教练车出事故,教练员被吊销驾照

2012-04-23     来源:众悦学车网责任编辑:卡琳娜

    沪教练车出事故,教练员被吊销驾照

  4月18日下午,长宁区哈密路上发生一起教练车冲上人行道,与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及数辆停放着的非机动车发生相撞致人伤、物损的交通事故。

沪教练车出事故,教练员被吊销驾照

  经警方调查,当日下午,江苏籍男子聂某在教练员杨某授意并跟车的情况下,驾驶牌号为沪Bxxxx学的机动车从真北路古浪路大华地区出发至哈密路1330号处后,杨某带领车上其他两人下车到体检站体检,当时车钥匙并未拔下。13时30分许,聂某独自驾驶该车时致车辆失控,导致车祸。经警方核查,聂某并不是学员,尚未取得《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》,不具备上道路学习驾驶条件,不具备驾驶资格。教练员杨某无视法律规定,擅自将教练车交给不具备上道路学习驾驶条件、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。

  据此,长宁警方对肇事人聂某、杨某分别进行了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对肇事人聂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,对杨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(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)的处罚。

  相关法律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
 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;

  (二)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驾驶的;

  ……

  行为人有第二项、第四项情形之一的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有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  众悦学车网提醒:未取得《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》的驾校学员,不具备上道路学习驾驶条件,不具备驾驶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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