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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发布了《关于要求培训机构加强经营管理、规范学员培训费用收取等工作的通知》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规范学员报名、培训合同签订、培训费用收取和发票开具工作流程。
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设立服务窗口,各类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。培训机构招收学员,必须由学员本人到培训机构经营场所的服务窗口报名和交费。培训机构应先当场主动与学员签订《培训合同》,再收取培训费用,同时开具发票,并将已签订合同的第二联交给学员。
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当与《培训合同》上标明的费用一致,签订《培训合同》、收取培训费用、开具培训发票、交给学员《培训合同》第二联必须当场一次完成。教练员个人不得代表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《培训合同》,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收取学员其他费用。对不到服务窗口报名、交费的学员,培训机构不予办理培训手续。
二、加强培训合同、发票管理工作。
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《合同》和发票的管理制度,明确管理职责,落实管理措施。《培训合同》要实行专人保管,专人负责签订。培训机构不得将《培训合同》和培训发票交给教练员或其他人员代为保管或代为转交学员。
三、完善管理制度,提高窗口服务水平。
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,从制度上加强学员报名、《培训合同》签订、培训费用收取和发票开具等内部管理工作,确保由学员本人到培训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报名等培训相关手续。
培训机构应将服务窗口作为负责受理学员报名、签订合同、收费、开具发票等经营服务的重要部门,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。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,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。
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在窗口公示、发放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将上述规定提前告知学员,在与学员签订《培训合同》时应主动告知排班、训练考试区域等实际情况,履行告知义务,做好解释说明工作,避免学员产生误解。
四、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。
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练员开展职业道德、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教育,制定教练员管理制度,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,切实加强本单位教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。对于教练员违反规定私下收取学员费用的,培训机构应严厉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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